邹维菊律师亲办案例
成功案例
来源:邹维菊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7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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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代理汪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(刑事辩护)汪某与苏某明知抛光粉是赃物,仍然帮助运输、收购。所得涉案价值人民币31920元,经辩护认为他系初犯,主观恶性极小等辩护意见,莲都法院均采纳,判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,在12人中最轻。 

2、代理余某入室抢劫罪(刑事辩护) 2009年4月份的一天,余某伙同其余四人经事先预谋后,到某工业区的小卖部,采用暴力、胁迫的方法,入室强行劫取他人财物,经辩护认为他认罪态度好,系初犯,且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等辩护意见,莲都法院全部采纳,判其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1000元。     

3、段某劳动仲裁案(劳动仲裁)2009年6月到2011年6月,段某与某公司上连续订立了两年的合同,段某2011年2月份(春节后)去报到上班时,被某公司无故辞退。为此,段某找到本人代理此案,后经劳动仲裁,双方达成调解:某公司支付给段某经济补偿金15000元。     

4、张某民间借贷案(民商)
张某之夫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了欠吕某8万元的欠条,借款到期后,吕某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此债务,一审法院支持了吕某的诉请,二审张某委托本人为代理人,经过与张某一起调取新证据,二审法院采信了新调取的证据,判决此笔借款属于李某的婚前债务,应当由李某清偿。
5、王某交通事故(民商)
王某因车祸受伤,多次找车主索赔无果,本人代理后,经开庭调解: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20000元,车主赔偿220000元。
  6、何某工伤事故案(劳动工伤)何某在公司上班,工伤七级,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赔偿事宜,公司只答应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“五折”给予赔偿,最终协商不成,找到本人代理,在劳动仲裁阶段,何某仅作了小的让步,双方达成调解,拿到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工伤赔偿款,还拿到了本人帮助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等工伤以外的其他赔偿。
 7、廖某贩卖、运输毒品案(刑事)2010年9月至12月,廖某贩卖运输冰毒达200多克。经辩护,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廖某系从犯,认罪态度好等辩护理由,判决其有期徒刑10年,罚金人民币100000元。
 8、张某2003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(刑事)2003年,张某受人指使,伙同他人积极参与砍人,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当事人家属在公安侦查阶段就进行了委托,经侦查、起诉、审判三阶段,最终,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14年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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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邹维菊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11*********7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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